第二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庄公共场所保洁、村民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乡一体化或者市场化保洁机制。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对涉及农村环境卫生等具体事项作出约定,组织开展村庄清洁行动,督促村庄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环境卫生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