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查处道路非法客运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道路非法客运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协助做好道路非法客运车辆、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等相关工作。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营商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查处道路非法客运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