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湿地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