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湿地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营造鸟类繁殖、栖息环境。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