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行政、气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