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管和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