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改动共用管网;

(二)擅自改变供热运行方式、扩大用热面积;

(三)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水嘴、水泵、水箱等取水装置或者排放、取用供热管道内循环水;

(四)破坏或者移除供热控制装置、计量器具、铅封;

(五)私自锁闭管道井、堆放杂物等,妨碍对供热设施检查、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