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用热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向用户提供生产、生活用热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