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集中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迟停热。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