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应当按照《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应当及时通过省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