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关于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情况的报告;
(七)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其他需要定期听取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每年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听取执法检查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