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