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六条有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罢免案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