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三)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四)本省选举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会议议程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