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