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中医药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机构将中医药特色服务和产品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加强对中医药学术团体的指导和建设,推进涉外中医药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和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