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药产业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药材种植养殖规划,将江西道地中药材产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乡村特色产业规划,加强江西道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中药材种植养殖项目按照规定给予种植养殖补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