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药产业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中医药企业形成核心品种,扶持独家生产、拥有知识产权或者列入中药保护目录的品种;推进中医药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竞争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