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织医疗联合体建设,建立中医医疗联合体网络。

中医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教学查房、科研和项目协作等方式,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