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加强特色专病专科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