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簿、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缴交情况、财务执行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