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收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对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改变执收期限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