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表,并报送本级财政主管部门;

(二)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

(三)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程序及时、足额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四)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者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五)记录、汇总、核对执收情况,并定期报送本级财政主管部门;

(六)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执收单位依法执收,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