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