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