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规模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新增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