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采、滥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