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其他用水大户的类别和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