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第三十五条有效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除外。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