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立健全应急水源保护措施,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