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本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