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分级监管原则进行监管。分级监管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航运枢纽中的发电、堤防工程和送变电等工程项目,由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