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专业特点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五千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二亿元的按每五千万元不少于一名的比例配备;二亿元以上的不少于五名,且按专业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