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