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销售第二十九条有效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查验进场销售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按照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法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