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设置标示牌,载明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特定农产品种类等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