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综合治理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无人使用或者管理的船舶,造成安全障碍或者污染需要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