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三条有效遇有恶劣天气和防汛需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演习、军事活动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情况,管辖水域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以下管制措施,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并按规定发布航行通告:(一)划定水上交通管制区;(二)封航,禁止锚(停)泊;(三)单向通航;(四)限制航行,限制通过船舶的时间、种类、尺度、航速;(五)其他水上交通管制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