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行政、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建立高等级航道船闸通航调度机制,并确定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统一调度,保障上下游航道通航水位衔接,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航道上相邻拦河闸坝之间的通航水位应当与航道规划建设的航道等级标准和水工程度汛方案相互衔接。闸坝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闸坝设计方案运行,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保障防汛抗旱、生态及生产用水以及航道通航等需要。

计划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闸坝管理单位应当提前至少二十四小时通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时立即通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