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事务性机构应当根据航道养护工作的需要,按照航道里程、等级、维护类别、维护标准、通航能力合理配备航道养护人员、装备、设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