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