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