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和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人员及时进行补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