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和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人员及时进行补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