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

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经审查确认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重新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