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法律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得拖延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不得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转交他人办理,不得收受任何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受援人隐瞒案件基本情况或者泄露案件当事人隐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