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第十一条有效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经济困难的;(二)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五)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