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国产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销毁,并处违法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