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