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