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