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领导,完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烟草专卖品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生产经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